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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收农牧**公司与新疆华夏**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中收农牧**公司(简称中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华**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收公司申请再审称,在双方没有按约定,对华**司提供咨询报告进行评审认可情况下,原判决认定中收公司收到华**司咨询报告后,于2011年5月2日及11月23日两次向纵横公司支付了15万元咨询费,应视为中收公司认可华**司交付咨询报告,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司与华**司签订的《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从2011年7月到2012年4月间,华**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司分别提交了咨询报告及反馈意见,中**司收到报告后,于2012年5月2日及11月23日分两次向华**司支付了咨询费共计15万元。中**司支付15万元咨询费的行为均发生在华**司提交咨询报告之后,应当视为中**司认可华**司交付的咨询报告。中**司再审称,华**司未按约定交付经其公司评审认可的咨询报告,但又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中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新疆中收农牧**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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