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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发觉理发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与上诉人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发觉理发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陆*已交纳),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陆*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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