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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与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古**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三**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再审申请称,用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古**的工资应以此为依据每天按220元的标准确定,依据三**司出示的工资收条,古**的工资每天达到了240元,故古**的该诉求合理。原审对此认定事实有误。15000元的交通费是实际发生的,应全部由三**司承担。综上,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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