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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新疆红**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陈**已预交1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陈**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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