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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开发区支公司与张**第人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市开发区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赵**、甘肃金**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金昌分公司、黑龙江省大**司尚志分公司、大庆市**有限公司、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市开发区支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系被保险车辆本车的驾驶人员根本不具有车外第三者的身份,本案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内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哈**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哈**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9日送达生效。而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市开发区支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综上,中国人民财**市开发区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人民财**市开发区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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