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卡**阿吉诉被告李**、被告绍*、被告中华**有限公司乌什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卡**阿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4元,应减半收取2017元,由原告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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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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