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与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单*刚与被告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单*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单*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750元),现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