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接到杨*电话称让其开车接上杨*和舒*、周某某三人到库车县县城网吧玩游戏,后黄某某驾驶新MX号英伦牌车从轮台县轮南镇驶出,来到库车县哈尼喀塔木乡哈11-5油井营房将杨*、舒*、周某某三人接上,由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新MX号英伦牌车从哈11-5油井营房开往库车县县城,在车辆行至库车县哈尼喀塔木乡Y196线21km+820m处时,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新MX号英伦牌车驶下路基并与路基下的树木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杨*和舒*两人受伤,经鉴定,新MX号车肇事时车速为54km/h。

事故发生后,库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库公交认字(2015)第2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杨*、舒*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向受伤人员杨*、舒*进行了赔偿,在庭前被害人周某某的家属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表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对被告人黄某某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侦技术照相、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谅解书、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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