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姚*、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姚*、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45元,退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