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良诉被告孙*、伽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良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严**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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