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雷*政诉被告巴州致胜未来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原告雷*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3.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严**与孙*、伽红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和静县**限责任公司与开封东**限公司、新疆巴**有限公司、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库尔勒经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尉犁县**责任公司与汪**等16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库尔勒市**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巴州**限公司与库尔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有限公司与库尔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库尔**有限公司与库尔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