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库帕**、中国人**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2.83元,退还原告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