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诉被告董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于2015年7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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