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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员会与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员会(以下简称上沙**委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一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沙**委会于2015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沙**委会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1.81元(上沙**委会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40.91元,由上诉人上沙**委会负担,余款2140.90元由本院退还上沙**委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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