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永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撤回对被告人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乌鲁木**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的起诉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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