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滕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图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滕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与被上诉人呼图壁**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人民法院(2014)昌*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人民法院重审。
滕州市**有限公司就本诉部分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4.34元、就反诉部分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合计20159.34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