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孙**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57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7.79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27.78元本院退还原告。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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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