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尔**开发有限公司、博尔塔拉**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博尔塔**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长期未结,为了便于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即新疆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尔**开发有限公司、博尔塔拉**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乌鲁**人民法院执行。
博尔塔**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乌鲁**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