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拓达建筑**层建筑分公司与被告杨*、涂*、乌鲁木齐**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拓达建筑**层建筑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拓达建筑**层建筑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