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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与被告林碎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2800元,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剩余2277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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