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与被告林碎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2800元,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剩余2277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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