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帆布制品厂与被告韩昆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帆布制品厂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帆布制品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帆布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4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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