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乌鲁木**帆布制品厂与被告韩昆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帆布制品厂与被告韩昆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帆布制品厂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帆布制品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帆布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4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