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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富国国际**玛依市分公司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富**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富**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庭外已达成和解,双方矛盾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陈**也以同样理由书面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诉人新疆富**克拉玛依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富**克拉玛依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陈**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新疆富国国际**玛依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74.8元,由被上诉人陈**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疆富**克拉玛依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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