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政局、第三人赵**民政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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