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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轻工**责任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疆轻工**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新疆轻工**责任公司已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轻工**责任公司负担,退回上诉人新疆轻工**责任公司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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