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栗红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栗红与被上诉人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栗红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朱**、栗*已交),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朱**、栗*负担,余款1900元由本院退还朱**、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