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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安**限公司诉重庆赛**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安**限公司与被告重**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九陇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也有明确约定,即玛纳斯县塔西河三级水电站,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重庆赛**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70元,由被告重**限责任公司负担,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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