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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限公司与新疆优**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高阳,被上诉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退还上诉人新疆**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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