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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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