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郇*德诉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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