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狄*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郑*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曹*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曹*、林**、楼**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新疆天山**责任公司、新疆天**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陈**与乌苏市**有限公司、新疆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张*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之达建筑机械租赁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乌鲁木**有限公司与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