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典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上诉人胡*在《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地址确认书》(以下简称: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因上诉人胡*拒收被退回。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在该确认书上填写的内容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即视为对法院送达地址的确认,且地址确认书告知了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人被视为送达之日。据此规定,应当视为已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符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94元,由上诉人胡*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