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奎屯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奎屯天一**公司、新疆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三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奎屯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本案已申请再审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奎屯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奎屯恒**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