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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科听与周**、李学良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科听与被告周**、李学良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9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余*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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