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任良文与被告蒋**、李**、侯**、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良文撤回对被告蒋**、李**、侯**、李**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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