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新疆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胡**、新疆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8元(胡**预交3136元,新疆汇**有限公司预交59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