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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代纪元、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与被申请人代纪元、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魏**不服本院(2015)昌**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由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代纪元偿还借款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李*、被申请人代纪元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借条,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重新作出公正裁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代纪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李*提交意见称:我和魏**向代纪元借款时,因魏**临时有事没有和我一同到被申请人代纪元家取钱,十万元是我向代纪元借的,借条是我出具的,但该借款是用于我和魏**结婚装修房屋,一、二审法院判决由我和魏**共同偿还债务是正确的。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在审查中,魏**提交了新**大学昌吉分院2008年、2009年工资及绩效收入,证明其经济状况不需要借款生活。

被申请人代纪元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申请人李*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魏**实际发到手中的工资与工资证明的收入有出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魏**与被申请人李*在婚姻存续期间,由被申请人李*向被申请人代纪元借款十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再审申请人魏**辩称被申请人李*所负债务是其与被申请人代纪元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借条行为所致,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属于个人债务,但再审申请人魏**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是被申请人李*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除外。再审申请人魏**不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李*所借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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