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新疆苏**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803元,由原告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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