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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77号判决第三项,即:被上诉人陈**返还上诉人李**借款50万元;第四项即:被上诉人陈**支付上诉人李**借款利息12500元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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