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2013)奎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13)奎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奎屯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6元,退还上诉人姜**;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