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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佳**限公司与郭*,廖**,王**,新疆新**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佳**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有限公司、郭*、廖**、王**案外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新民申字第181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再审,本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新疆佳**限公司本案中要求撤销本院(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因该生效判决已经再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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