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6年1月27日已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限公司与乌鲁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佳**限公司与郭*,廖**,王**,新疆新**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吴**与艾*?吾加木尼牙孜、赵**、王**、蔡**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诉杨**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公司与雅**公司、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巴州人社局不服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有与万宁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巴州**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朱**与金双全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