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奎屯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奎**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奎屯温**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奎屯温**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奎屯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4941元,减半收取27470.50元,由上诉人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