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兴恒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兴恒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兴恒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兴恒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兴恒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兴恒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兴恒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