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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子村煤矿与曾人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鲁木齐**子村煤矿(以下简称苇**煤矿)为与被上诉人曾人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苇**煤矿的负责人马**及委托代理人姬沿成,被上诉人曾人实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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