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新疆驰域国际**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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