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新疆驰域国际**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8.1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的4508.11元,剩余部分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的4533.11元,法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