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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赵**以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因与被告人王*甲自行和解,并支付全部赔偿款,现自诉人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赵**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赵*甲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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