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赵**以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因与被告人王*甲自行和解,并支付全部赔偿款,现自诉人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赵**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赵*甲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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