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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限责任公司与赵**、阿勒泰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诉被告阿勒泰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阿勒**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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