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诉被告阿勒泰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阿勒**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叶*甲与叶*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谢**、库尔勒**责任公司永盛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加依娜·托拉力别克、阿勒泰市阿拉哈克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彭*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杨**,王**,新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努**与付**、吉木萨**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木萨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李**、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李**、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与中国石油集**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