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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甲与叶*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诉被告叶*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甲与叶*乙调解和好,并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叶*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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