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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修智勇诉被告中国南**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修智勇诉被告中国南**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新劳人仲字(2015)第326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因原告修智勇的诉讼请求需与被告中国南**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修智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修**自行承担,退还原告修**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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